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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36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367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洪秀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零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洪秀芳於民國94年04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4月26日起至民國101年04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4月30日止累計192,022元正未給付,其中123,266元為本金;58,054元為利息;10,70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0367號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洪秀芳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9% ││ │123266│ │5月01日 │ │計算之利息 ││ │元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367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