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辜濓松、洪秀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367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洪秀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零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洪秀芳於民國94年04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 ,約定自民國94年04月26日起至民國101年04月26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4月 30日止累計192,022元正未給付,其中123,266元為本金; 58,054元為利息;10,70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036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秀芳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9% │ │ │123266│ │5月0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