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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78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788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蔡國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壹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蔡國勝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5月02日止累計80,129元正未給付,其中21,531元為消費款;58,598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0788號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蔡國勝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21531 │ │5月03日 │ │算之利息 ││ │元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788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