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7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辜濓松、蔡國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788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蔡國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壹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蔡國勝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5月02日止累計80,129元正未給 付,其中21,531元為消費款;58,598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078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國勝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1531 │ │5月0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