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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947號

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1947號

抗告人
即原告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光明

抗告人與相對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 年度審訴字第

1947號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 年12月

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947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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