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22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2211號
- 原告
- 物阜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榮鍾
原告與被告阜利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
就請求返還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前對被告聲請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出異議,嗣原告於民
國(下同)102 年1 月7 日具狀追加聲明,其中訴之聲明第1 項
請求被告給付1,500,000 元,另第2 項請求被告應於102 年4 月
5 日、102 年10月5 日各給付500,000 元,及於103 年4 月5日
給付2, 5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000,000 元(
計算式:1,500,000 元+1,000,000 元+2,500,000 元=5,00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
費500 元、20,300 元,應再補繳29,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