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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5號

上訴人
橫億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林明輝即林驛籌
被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謝傳世即榮成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反訴部分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04,201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72,9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就金錢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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