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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邱泰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61號

原告
蔡麗卿
原告
章淑芬
原告
翁麗珠
被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少華

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39,131,326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

應按年於每年度6 月30日給付原告5,995,000 元,屬因定期給付

涉訟,且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

,應以10年為計算基礎,計為59,950,000元(即5,995,000 元×

10年=59,95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99,081,326 元【計算式:339,131,326 +59,950,000 =

399,081,32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4,993 元。又原告於

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58

號裁定駁回聲請,是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61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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