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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邱泰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15號

原告
楊幼朱

原告與被告林明昇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

助,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82號裁定駁回聲請,是原告應於

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15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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