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15號
- 原告
- 楊幼朱
原告與被告林明昇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
助,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82號裁定駁回聲請,是原告應於
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15號
原告與被告林明昇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
助,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82號裁定駁回聲請,是原告應於
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