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87號
- 原告
- 裕豪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月霞
- 被告
- 吳坤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8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