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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26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張俊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26號

上訴人即被告
陳柏全
上訴人即被告
洪綿璟
被上訴人即原告
潘茂原(死亡)
承受訴訟人
陳多津
承受訴訟人
潘春旭
承受訴訟人
潘妍希
承受訴訟人
潘南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1 年度訴字第1126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被上訴人陳柏全與洪綿璟部

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771,677元與1

,168,100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633元與18,874元,均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26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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