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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5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劉建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55號

上訴人
林婉婷

上訴人與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哲聞、洪鈺亭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195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74,8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27,9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趙俊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55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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