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19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 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吳素真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黃金標
即原告
德禎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順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其供被上訴人通行之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面積273 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20,500元,依此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5,596,500 元(20,500×273 =5,596,5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19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存在 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