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吳素真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金標
- 即原告
- 德禎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順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其供被上訴人通行之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面積273 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20,500元,依此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5,596,500 元(20,500×273 =5,596,5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