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3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39號
- 上訴人
- 張正霖
張桓昌
張凱福
張加欣
林張碧招
張敏珠
張圓青
鄭進福
鄭偉成
鄭偉芳
鄭偉揚
鄭燕芬
鄭蓉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139號確認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