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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39號

確認契約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郭佳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39號

上訴人
張正霖

      張桓昌

      張凱福

      張加欣

      林張碧招

      張敏珠

      張圓青

      鄭進福

      鄭偉成

      鄭偉芳

      鄭偉揚

      鄭燕芬

      鄭蓉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139號確認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39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契約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