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2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建中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晴琡
兼訴訟代理 黃俊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晴琡、黃俊綾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22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5 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