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44號
- 上訴人
- 高淑玲
- 被上訴人
- 李進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5月23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4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