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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4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李俊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44號

上訴人
高淑玲
被上訴人
李進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5月23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4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44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