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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06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陳樹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06號

上訴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朱耀光

上訴人與浩峰環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2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64 萬2937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

幣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06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報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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