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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5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57號

上訴人
許英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宏正、許.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經查上訴人於原審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81,47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1元,上訴人僅繳納28

,819元,尚不足1,782 元。又上訴人具狀提起上訴請求廢棄改判

之金額為2,981,79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1元,亦未據上

訴人繳納。上訴人合計應繳納47,683元,此為法定必須之程式,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57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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