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32號
- 上訴人
- 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敏斷
- 訴訟代理人
- 張宗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秋麗律師
- 被上訴人
- 周凱芬
- 參加人
- 台機船舶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凱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
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8,158,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9,7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