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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李俊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32號

上訴人
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斷
訴訟代理人
張宗琦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秋麗律師
被上訴人
周凱芬
參加人
台機船舶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凱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

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8,158,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9,7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32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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