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5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柳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
國102 年8 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為
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10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54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
國102 年8 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為
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10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