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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黃宏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上訴人
陳永定
即陳永定建築師事務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修信等間因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171 號返

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6,498,0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8,02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依提具上訴理由等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宏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71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代墊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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