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 上訴人
- 陳永定
- 即陳永定建築師事務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修信等間因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171 號返
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6,498,0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8,02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依提具上訴理由等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