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9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嘉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給付清理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7 月18日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19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00 萬9,684.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萬2,1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