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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99號

給付清理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吳芝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嘉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給付清理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7 月18日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19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00 萬9,684.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萬2,1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99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清理費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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