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沈振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高雄市○○○○○○○○間101 年度
重訴字第93號請求移轉所有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
12 月28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62,573,992 元(計算式:○○市○○區
○○○段○○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56,636元×207 平方公尺
+同段○○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48,636元×275 平方公尺+
同段○○段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38,000元×706 平方公尺+
同段○○段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38,000元×263 平方公尺+
同段○○段0000地號土地鑑定價值200,653,440 元=262,573,99
2 元。鑑價報告書見本院卷四第87至112 頁),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215,79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
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