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保險字第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保險字第14號
- 上訴人
- 潘黃香
潘明壽
潘宜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保險字第14號
潘明壽
潘宜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