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保險字第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保險字第4號
- 原告
- 莊子瑩
- 訴訟代理人
- 蔡錫欽律師/王芊智律師
- 被告
-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伴
- 訴訟代理人
- 李昌明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27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鄭本源」之記載,應更正為「陳俊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樹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