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0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0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宗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修銘、袁立文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2 年9 月5 日民事上訴狀所載,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22,735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