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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06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0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修銘、袁立文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2 年9 月5 日民事上訴狀所載,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22,735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06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