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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號

給付撫恤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號

上訴人
林豪哲
上訴人
林慶耀
上訴人
林俐瑩
上訴人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被上訴人
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雅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撫恤金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3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87,301 元,應繳之裁判費為新台幣

19,1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撫恤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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