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4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富之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涂淑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050元(即102,385-46,335=56,050 ),應繳裁判費為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