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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4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4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富之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涂淑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050元(即102,385-46,335=56,050 ),應繳裁判費為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40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