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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4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4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富之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涂淑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050元(即102,385-46,335=56,050 ),應繳裁判費為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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