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5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得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1年 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到院,並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被上訴人
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29,102 元,是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9,1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6,79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