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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53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5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得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1年 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到院,並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被上訴人

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29,102 元,是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9,1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6,79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53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差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