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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11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甯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1號

聲請人
謝勝合律師即祥峻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聲請人聲請核定清算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任祥峻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之報酬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理由

一、按法院選派之清算人,其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此為非訟事件法第177 條準用同法第174 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經本院選定為祥峻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祥峻公司)之清算人,於民國101 年4 月18日就任後,經清查祥峻公司之資產計為新台幣(下同)12,063,661元,債務總額為64,247,986元,故祥峻公司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伊已於101 年9 月5 日聲請破產宣告,而有聲請裁定清算人報酬以參與分配之必要;又伊就任後因代理祥峻公司進行訴訟及非訟程序、登報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申請土地登記謄本等,支出閱卷影印費、登報費及規費合計5,909 元,並多次至祥峻公司設址處查訪、瞭解最後經營狀況及資產處理情形,暨受理債權人申報及統計債權資料、編列債權、債務表。爰聲請酌定伊任清算人之報酬。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1 年4 月11日101 年度司字第11號裁定選派為祥峻公司清算人,並告確定,有該裁定及確定證明書附卷可憑。又祥峻公司之股東兼董事僅孫桂柱1 人,未設置監察人;而孫桂柱於100 年11月1 日死亡後,其繼承人黃素珍、孫夢萍、孫祥峻等人均聲明拋棄繼承各情,亦據前揭確定裁定認定在案,並有祥峻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足稽。是祥峻公司已無董事或監察人可資徵詢,聲請人擔任祥峻公司清算人之報酬,由本院酌定之,先予敘明。

㈡聲請人就其主張代理祥峻公司訴訟、受理債權申報等事務及支出清算程序所需費用5,909 元等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通知書、聲請人函文、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鳳山分局函、資產表、負債統計表、聲請破產狀、登報證明、購買票品證明單等為證。本院審酌前揭清算歷程、聲請人處理事務之繁簡程度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任祥峻公司清算人之酬金,酌定為40,000元,係屬適當。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11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選派清算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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