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12號
- 上訴人
- 秦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雅玲
- 被上訴人
- 交通部航港局
- 法定代理人
- 祁文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8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819,628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939,6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林裕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