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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審移調字第3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0 日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郭憶慈
聲請人
李清俊
聲請人
殷美全
聲請人
楊碧燕
聲請人
蔡依靜
聲請人
劉張富美
聲請人
涂詩薇
上列七人共同代理人黃振銘律師複代理人陳品麗
相對人 陳誼畇
相對人 徐豊淮
相對人 宋玠誼
相對人 黃莉媛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審移調字第31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二樓協商室(五)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調解 委 員 蘇盛源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 殷美全聲請人共同代理人黃振銘律師複代理人陳品麗相對人 陳誼畇相對人 徐豊淮相對人 宋玠誼相對人 黃莉媛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兩造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陳誼畇、徐豊淮、宋玠誼願連帶給付聲請人郭憶慈、李清俊、殷美全、楊碧燕、蔡依靜、劉張富美、涂詩薇新台幣(下同)拾萬元、參拾萬元、參拾萬元、拾萬元、參拾萬元、捌拾萬元、壹佰肆拾萬元。

二、上開金額給付方法:相對人陳誼畇、徐豊淮、宋玠誼願連帶自102 年7 月20日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分別給付聲請人郭憶慈、李清俊、殷美全、楊碧燕、蔡依靜、劉張富美、涂詩薇各貳仟伍佰元、柒仟伍佰元、柒仟伍佰元、貳仟伍佰元、柒仟伍佰元、貳萬元、參萬伍仟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共分四十期),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聲請人共同代理人黃振銘律師複代理人:陳品麗相對人:陳誼畇相對人:徐豊淮相對人:宋玠誼相對人:黃莉媛調解委員:蘇盛源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書 記 官 邱慧柔

書 記 官 邱慧柔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邱慧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審移調字第319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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