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審移調字第319號
調 解 筆 錄
- 聲請人
- 郭憶慈
- 聲請人
- 李清俊
- 聲請人
- 殷美全
- 聲請人
- 楊碧燕
- 聲請人
- 蔡依靜
- 聲請人
- 劉張富美
- 聲請人
- 涂詩薇
- 上列七人共同代理人黃振銘律師複代理人陳品麗
- 相對人 陳誼畇
- 相對人 徐豊淮
- 相對人 宋玠誼
- 相對人 黃莉媛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審移調字第31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二樓協商室(五)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調解 委 員 蘇盛源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 殷美全聲請人共同代理人黃振銘律師複代理人陳品麗相對人 陳誼畇相對人 徐豊淮相對人 宋玠誼相對人 黃莉媛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兩造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陳誼畇、徐豊淮、宋玠誼願連帶給付聲請人郭憶慈、李清俊、殷美全、楊碧燕、蔡依靜、劉張富美、涂詩薇新台幣(下同)拾萬元、參拾萬元、參拾萬元、拾萬元、參拾萬元、捌拾萬元、壹佰肆拾萬元。
二、上開金額給付方法:相對人陳誼畇、徐豊淮、宋玠誼願連帶自102 年7 月20日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分別給付聲請人郭憶慈、李清俊、殷美全、楊碧燕、蔡依靜、劉張富美、涂詩薇各貳仟伍佰元、柒仟伍佰元、柒仟伍佰元、貳仟伍佰元、柒仟伍佰元、貳萬元、參萬伍仟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共分四十期),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聲請人共同代理人黃振銘律師複代理人:陳品麗相對人:陳誼畇相對人:徐豊淮相對人:宋玠誼相對人:黃莉媛調解委員:蘇盛源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查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