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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2211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楊佩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2211號

原告
物阜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榮鍾

原告與被告阜利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

就請求返還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前對被告聲請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出異議,嗣原告於民

國(下同)102 年1 月7 日具狀追加聲明,其中訴之聲明第1 項

請求被告給付1,500,000 元,另第2 項請求被告應於102 年4 月

5 日、102 年10月5 日各給付500,000 元,及於103 年4 月5日

給付2, 5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000,000 元(

計算式:1,500,000 元+1,000,000 元+2,500,000 元=5,00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

費500 元、20,300 元,應再補繳29,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2211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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