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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12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張琬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1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雄振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6,6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為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12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