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盈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雄振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6,6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為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