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5號上 訴 人 橫億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林明輝即林驛籌 被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謝傳世即榮成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反訴部分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04,201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 判費72,9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就金錢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