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海商字第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海商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泰宏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林逸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 萬元,應繳裁判費為414,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