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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

聲請清算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張琬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

聲請人
孫世運原名:孫銘.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前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惟更生方案未獲可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孫銘隆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同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16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具狀聲請更生,雖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抗字第615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惟於更生程序進行中,聲請人提出之每月為1 期還款新臺幣(下同)8,500 元、共8 年96期,清償成數約33.01%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後,超過半數之債權人表示不同意該更生方案,而未能依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經債權人會議或書面決議可決。惟經聲請人到院陳述其車禍後因右耳聽力受損,手部無力,又罹有憂鬱症,易因天氣變化影響身心,無法持久工作收入不穩定,故無持續清償能力,並補正提出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及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之診斷證明書附卷可稽,是難認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可穩定支撐長達八年之更生方案,故司法事務官依消債條例第61條之規定,簽請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等節,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亦無從依消債條例第64條第1 項之規定逕予認可,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清算程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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