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61號
- 原告
- 蔡麗卿
- 原告
- 章淑芬
- 原告
- 翁麗珠
- 被告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少華
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39,131,326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
應按年於每年度6 月30日給付原告5,995,000 元,屬因定期給付
涉訟,且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
,應以10年為計算基礎,計為59,950,000元(即5,995,000 元×
10年=59,95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99,081,326 元【計算式:339,131,326 +59,950,000 =
399,081,32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4,993 元。又原告於
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58
號裁定駁回聲請,是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