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53號
- 原告
- 蘇鳳琴
原告與被告陳惠雯、林麗美、吳柏佑、洪嘉彬間返還買賣價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6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53號
原告與被告陳惠雯、林麗美、吳柏佑、洪嘉彬間返還買賣價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6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