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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87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邱泰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87號

原告
裕豪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月霞
被告
吳坤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87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所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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