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11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 年度訴字第116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高嘉祥
高麗明
高吳彩蓮
王自強
王安平
王心怡
王心悅
兼前四人之共
同法定代理人王信偉
江美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
高雄營運處、王雨強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上訴人對於民
國101 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請求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4萬元,據此核算其應繳裁判費
為876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