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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116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 年度訴字第116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高嘉祥

      高麗明

      高吳彩蓮

      王自強

      王安平

      王心怡

      王心悅

兼前四人之共

同法定代理人王信偉

      江美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

高雄營運處、王雨強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上訴人對於民

國101 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請求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4萬元,據此核算其應繳裁判費

為876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1167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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