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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9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俊嘉
訴訟代理人
黃甘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廷鈞間101 年度訴字第1391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91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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