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9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俊嘉
- 訴訟代理人
- 黃甘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廷鈞間101 年度訴字第1391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91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廷鈞間101 年度訴字第1391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