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8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8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曾阿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楠心(原名曾阿密)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2 年2 月8 日民事上訴理由狀所載,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6,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 元 ,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