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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6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陳芸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66號

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陳金德
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新興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清益
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鹽埕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許金津
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前金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進德
被上訴人
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雅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月17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7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66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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