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1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吳素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金標 德禎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順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1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其供被上訴人通行之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面積273 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20,500元,依此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5,596,500 元(20,500×273 = 5,596,5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培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