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8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林清財
- 反訴被告
- 即原告
- 楊素真
- 訴訟代理人
- 洪世崇律師
許惠珠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於本訴繫屬中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01 年3 月1 日101 雄院高民晴二100 年度審訴字第2201號函,命原告於收受通知後5 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6,448 元,而上開通知已於101 年3 月3日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頁)。惟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卷附民事查詢簡答表為憑,反訴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揆諸前引規定,應予駁回。反訴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因反訴原告之訴遭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