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5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57號
- 上訴人
- 許英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宏正、許.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經查上訴人於原審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81,47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1元,上訴人僅繳納28
,819元,尚不足1,782 元。又上訴人具狀提起上訴請求廢棄改判
之金額為2,981,79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1元,亦未據上
訴人繳納。上訴人合計應繳納47,683元,此為法定必須之程式,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