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0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01號
- 被告
- 盧基發
上訴人與陳明信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701 號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01號
上訴人與陳明信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701 號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