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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5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張琬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5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柳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

國102 年8 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為

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10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54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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