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選字第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選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李蕙蕙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方信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信淵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因不服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8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選字第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信淵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因不服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8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