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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選字第1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選字第1號

上訴人
被告
李蕙蕙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方信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信淵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因不服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8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選字第1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