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松旺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麗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志企業有限公司、劉碧淑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一審判決第一項判命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62395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第二項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劉碧淑新臺幣(下同)25,882,363元,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第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是以本件第一項上訴利益應為上開強制執行程序上訴人強制執行後得受償之債權金額即5,500,000 元,第二項上訴利益為25,882,363元,合計本件上訴利益為31,382,3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2,3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