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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王靖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松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志企業有限公司、劉碧淑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一審判決第一項判命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62395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第二項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劉碧淑新臺幣(下同)25,882,363元,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第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是以本件第一項上訴利益應為上開強制執行程序上訴人強制執行後得受償之債權金額即5,500,000 元,第二項上訴利益為25,882,363元,合計本件上訴利益為31,382,3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2,3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靖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9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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