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7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7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秀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奈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作英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2 月6 日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27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